还原市场高位杠杆产品投资实录
来源:面包财经 作者:佚名 2016-12-29 08: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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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牛市高位通过购买分级产品加3倍杠杆入市,在千股跌停的大股灾中遭受损失;想获得暴利往往意味着有可能面临极端风险。
投资者也许只有付出高额学费,才会明白“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背后真正的道理。
市场高位加杠杆入市:双刃剑的威力
近期,一位投资者向媒体反应:其2015年5月投资的一款名为“财通基金-富春定增345号”的专户产品出现巨亏,并认为基金公司存在销售误导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
对此情况,基金公司作出回应:该产品是根据投资者要求设定的1:3结构化产品,杠杆率较高。作为该产品中的唯一劣后投资者,在产品收益为正时可以成倍获取收益,但在产品下跌时亏损也同样会被放大。产品成立初期,适逢A股市场从高位单边下滑,劣后级份额因杠杆撬动亏损迅速放大,但绝不存在所谓销售误导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这起投资纠纷背后是去年加杠杆推动的大牛市和去杠杆带来的几轮股灾。去年4-5月份牛市预期催化下,国内部分投资者开始尝试杠杆投资,或通过分级基金、杠杆型产品等工具,以期获得股市上涨带来的杠杆收益。
2015年6月份,已经沸腾的股市风云突变。自6月15日至7月8日短短十多个交易日,上证综指和创业板指分别下跌超30%和40%,出现千股跌停、千股停牌的奇观,超过1000只股票被腰斩。查询中国基金业协会官网资料显示:该资管计划备案日期是2015年5月25日,合同期限为18个月,起始规模为0.3943亿元,正好成立于股灾前夜。
作为本轮牛市重要推手的高杠杆此时成为加深股灾的“双刃剑”。6月中旬起,因资本市场去杠杆触发配资产品强平,投资者恐慌踩踏,股市接连重幅下挫。面对这场始料未及的流动性危机,一批杠杆产品面临补仓、平仓的灾难性局面,初识杠杆的投资者面临巨额亏损。
杠杆收益与杠杆风险:一个硬币的两面
业内人士分析:追求暴利同时也就意味着要承担有可能出现的极端风险,选择了劣后级B类份额就意味着同时选择了可能的杠杆收益并愿意承担杠杆风险,加杠杆意味着赚的时候会赚的更多,亏损的时候也会亏的更多。
但面对股灾和加杠杆带来的损失,该投资者向媒体陈述:由于自己并不懂A股市场和定增市场相关投资知识,基金公司也没有给到充分的风险揭示和合格投资者的测评,就直接签订了合同,并且并未对产品净值的变化定期如实地披露,从基金公司方面了解产品运作的消息很少,最终巨额亏损的结果与自己的投资初衷大相径庭。
针对投资者陈述的销售误导、信息披露的情况,财通基金向媒体做出了明确的回应如下:
首先,关于销售误导的描述并不属实。投资者控诉的销售误导一事,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投资者所投资的是劣后级B类份额,财通基金大部分专户产品都是根据客户投资需求再进行产品设立,因此不存在推介,更不存在销售误导的说法。实际的过程是:投资者主动先找到基金公司,希望投资带有较高杠杆属性的劣后级,我司曾明确警示过该投资者,劣后级存在较大的风险,应放弃或降低杠杆比例,但最终投资者并未认可我们的提示,而是坚持做3倍的杠杆。
现有的证据显示:投资者已签署了产品风险承诺函、特殊风险揭示函和承诺书。无论在合同还是相关风险提示书中都充分揭示了,所投资的高杠杆劣后级份额一旦发生投资风险带来的亏损程度,对此都留有客户亲笔签名及电话录音,并且事后向其进行电话回访再次确认该产品风险等级,客户也进行了相应确认。
其次,关于未就产品亏损情况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净值表现等问题并不属实。实际上,在财通基金的官方网站上,会定期向特定客户披露基金产品净值波动的变化,并且在基金净值发生波动或者需要投资者及时补仓时,也会通过邮件、电话等形式向投资者进行通知,按照监管层要求严格执行相应的信批义务。
打破刚性兑付:一场艰难的正本清源
在金融大爆炸的时代,每一个投资者都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金融市场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选择了高杠杆就要承担因此带来的风险。
事实上,由于结构化资管计划劣后级份额带有高杠杆属性,在去年股灾爆发期间,发生极端风险导致投资者巨亏的现象屡见不鲜。业内人士提醒,国内投资者对于杠杆产品的极端风险抱有侥幸心理,投资者教育亟待加强。广大投资者切勿眼红高杠杆带来的暴利预期,要审慎评估的自身风险偏好和产品属性,如果盲目加杠杆很有可能遭到损失。
今年以来“去杠杆”也成为监管的主旋律。今年10月,中国基金业协会研究制定并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结构化产品的收益分配。
与此同时,“刚性兑付”的神话早已经被打破。监管层也正在推动建立“买者自负”的投资文化,亏钱不认账的闹剧也将有所改观。资管机构和投资者双方都应具备契约精神,世上没有免费的馅饼。市场一次又一次的敬告投资者,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的。
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此前举行的《财经》年会上表示:“刚性兑付”的预期,使得投资者只关注当期收益,忽视风险的存在,不利于形成“买者自负”的理性投资文化。
“面对越来越复杂的金融市场,投资者必须对自己的投资负责,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自己。如果资管机构在募集资金和信息披露上真的存在违规,可以通过诉讼和仲裁来解决问题。在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的背景之下,在高风险金融产品上追求刚性兑付其实是不现实的。”一位资深金融法务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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