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对敲交易与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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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货交易中,有时会出现一种明显的违规交易的操作方式,即在两个相关联的账户内,通过事先预谋或者与他人事先约定,在同一时间内以相同的价格申报,一个账户高买低卖、明显亏损,另一个账户低买高卖、高额盈利,且在两个关联账户之间转移资金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敲。
采取对敲交易手段,基于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动机和目的的不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是各不相同的。有的是客户自己在不同的经纪公司进行资金转移;有的是客户在骗取他人的交易密码后,将他人账户的资金转移至自己或关联第三方名下;有的是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将国有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自己或关联第三方名下;还有的是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私营企业的资金转移至自己或关联第三方名下。不论在哪种情况下、以何种主体身份实施的对敲交易,都是《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严格禁止的,应受到行政法规和业务规则的处罚。轻者给予警告、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的处罚;重者给予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罚款、没收违规所得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A期货公司客户(某私营企业)的委托下单人王某在未经客户授权的情况下,与B期货公司客户李某约定,在同一个时间段内,擅自从事下列交易:王某以某品种某期货合约当天的最高价或者接近当天的最高价买入开仓的同时,李某以相同价位卖出开仓,紧接着,王某以接近当天最低价卖出平仓的同时,李某以相同价位买入平仓。如此反复操作数次,直接造成某私营企业账户向李某账户转移资金30多万元,其实际亏损达60万元,而李某盈利30余万元。王某与李某所采取的对敲交易行为,已经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就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侵吞、骗取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的客体来看,王某将私营企业账户的资金转移至李某账户名下,其行为侵犯了该私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从客观方面来看,王某身为某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李某互为对手,进行交易,将所经手的本企业期货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李某在B期货公司开立的账户内,实施了侵占本单位资金的行为,且数额较大。从该罪所要求的特殊主体来看,王某不仅是该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基于其作为该私营企业的指令下单人和资金调拨人的特殊身份,操纵着该企业期货交易账户的资金。从主观方面来看,王某非法占有的意图非常明确,与李某蓄意串通,故意要将私营企业的资金通过对敲的交易方式形成所谓的正常亏损,从而将其亏损的资金转移到其交易对手的账户内,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总的来说,采取对敲交易方式,并不是都构成犯罪,但因为其背离了期货交易低买高卖的一般规律,加之申报价格的离奇,极易被监管者发现,并受到查处。至于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类型的犯罪,应由司法机关进一步顺藤摸瓜,在查出交易对手账户的关联性以及其转移资金的真正动机和目的基础上判定。在此,提醒投资者应严格遵守期货相关法规和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且不可越雷池半步,跌进犯罪的泥潭。(上海期货交易所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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