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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应制订反洗钱内控制度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22日 07:34 证券时报 李巧宁
  本报讯 日前发布实施的《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制订书面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公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允许客户借用他人账户办理业务。

  依照《指引》,期货公司制订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期货公司必要时可以要求客户对资金及其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此外,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期货公司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指引》要求,期货公司要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期货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客户长期不进行或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开户后短期内大量进行期货交易,然后迅速销户;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客户间进行收益倾向一方或收益倾向不明显的频繁对倒行为;个别客户在明显不合理的价位上成交;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为此,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可疑交易内部报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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