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了前期的征求意见阶段,昨天,证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并于5月1日起实施,此举表明期货公司的首席风险官即将走马上任,而管理规定对于首席风险官在执业当中的7种行为加以限制。
管理规定明确了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职责,即不直接介入公司决策和具体的风险管理操作,而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风险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化解风险要求的,或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首席风险官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管理规定还规定首席风险官拥有独立的报告渠道和充分的知情权,以保障其正常履职。
此外,管理规定还列出了首席风险官不得有的七种行为:一是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二是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总监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三是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四是利用履行职责之便牟取私利;五是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六是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七是其他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期货公司发生严重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且首席风险官已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