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风险官严把期货公司风险大门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详见B4版),并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职责,即不直接介入公司决策和具体的风险管理操作,而是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规定指出,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冲突的事项,要保守期货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对于侵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同时,为保证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还明确了在其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
规定要求,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对于,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期货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净资本无法持续达到监管标准;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及股东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规定要求首席风险官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此外,对于依法委托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期货公司,以及取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交易所的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规定还明确了首席风险官应当监督检查的若干事项。
据了解,规定在制订过程中,中国证监会通过征求书面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以及期货业协会等市场各参与方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各方意见,中国证监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并于2月3日至15日将《管理规定(草案)》上网,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后形成最终稿。
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出台将引导期货公司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出发,为有效规避合规风险,加强自我管理,自发建立起一整套以首席风险官制度为基础的合规、风控体系,其发布将对期货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期货市场的诚信文化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