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下重新抽样,样品经三方共同认可后封样。复检机构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应在抽样完毕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检验结果。复检结果由交易所通知客户与交割仓库,并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复检结果符合交易所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
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经交易所同意交割仓库可以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其他菜籽油调换。交割仓库未能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其它菜籽油调换,按本条以下规定执行。
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等超过出库规定,交割仓库可以与客户协商处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交割仓库须及时加工处理达到出库规定,并承担补偿责任。补偿金额按菜籽油
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3%计算。加工处理且补偿后,买方客户不得拒绝接受货物。
菜籽油掺伪的,交割仓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菜籽油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120%计算。
第五十条 货物调换不得影响货物的及时出库,调换增加的运输、检验等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调换后货物的出库按交割货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客户委托交割仓库代办运输的,自客户凭《提货通知单》与交割仓库联系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各种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交割仓库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
汽车、船舶十日;火车二十日)发出货物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仓储费;客户提供运输工具的,自客户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交割仓库之日起,交割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其后相应的仓储费。
由于客户变更运达地点及发货方式、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货物发运推迟,不受前款限制。
第五十二条 货物出库的重量检验由会员或客户与交割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须经双方认可。会员或客户应就库对重量检验过程予以确认。会员或客户未到库确认的,则视为对交割仓库的重量检验无异议。
汽车运输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或油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过磅或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经交易所批准,菜籽油重量可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它先进的衡器计量。
货物数量发生损耗短少的,交割仓库按实际出库数量补足。不能补足的,交割仓库按菜籽油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货物价款赔偿买方客户。
第五十三条 交割商品出库时,客户和交割仓库就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发生争议的,交易所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对责任归属进行确认。属于交割仓库责任的,交割仓库应予赔偿。
交割仓库不能履行其义务时,交易所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四条 每年5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客户应在该工作日之前全部办理标准仓单注销手续。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的,交易所可将其标准仓单注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持有标准仓单的客户承担。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不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菜籽油的质量和数量争议,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客户向交易所主张担保权利的,应在责任确认之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规定期限内未主张权利的,交易所不再对仓库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