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理论认为:监管的代价是昂贵的,存在道德风险。因为监管能影响行业间相对竞争状况,且由于各利益集团的影响,最终规章制度可能会有助于一部分生产者,而不是更多的消费者。因此,监管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应给予政府和监管者以利于促进广泛的社会利益为动机。当前主要学术观点有监管公益论、监管寻租论、监管俘获论和监管供求论等,其共同的结论均强调从维护社会利益出发,片面强化监管所带来的收益,以现实供求力量相互作用的监管制度安排。在我国现有经济制度下,如果监管制度增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力,增加违规者的受罚成本,使市场主体因违规而带来的可能收益无法弥补其成本,从而调整证券公司等经营机构的市场运营行为。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即监管机构以a/F的概率检查,
期货公司以c/f的概率选择违规。为达到监管目的,罚款f要远远高于监管机构的检查成本c,期货公司的受罚成本F要远远超过其因违规行为而获得的额外收益a。为此,需要证券公司在控股期货公司中把握好市场准入、风险控制、业务经营等诸多方面的关。
从监管程序讲,监管机构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出更详细和具体的规章进行监管,并指导期货公司建立符合法规要求的内部经营规则和控制制度,来促进其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和处理。因此,期货公司监管制度理应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利益、保障期货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达到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经济功能的目标。具体来说期货监管制度须通过建立健全各种风险防范制度如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及各种禁止性风险控制制度来防范市场风险,保证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监管类型一般分为审慎性监管和机会主义监管两类。对期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清偿能力、经营能力和财务安全进行监管,确保其资本的充足性、流动性和清偿能力,保障投资者利益不会因经营冒险而遭受损失的审慎性监管包含了市场准入监管、持续性经营监管等内容,证券公司的二级审慎性监管责无旁贷。资本充足测试应根据期货公司的性质及业务量检测公司面临的风险,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确定期货商的资本充足率。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期货监管当局,对期货商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目的更倾向于保护投资者而不是系统性风险。其净资本计算的一般的公式是先确定法定总资本,然后对一系列资产进行扣除,从而得到“净资本”。监管中,监管机构把这一结果与所要求的最低净资本水平相比较,就可以看出期货商的财务风险状况。此外,还需要规定若干较高的“预警水平”测试点,当净资本低于预警水平的期货公司必须收缩业务,而净资本低于最低要求则必须停止营业。而所谓机会主义监管是指针对中介机构处理与客户关系行为中,有目的地使处于信息弱势的客户能够获得应得的信息,享有应有的权益,免遭可能的机会主义侵害的监管行为。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机会主义监管的核心,其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挪用客户资产、详尽的信息披露、市场操纵监管、内幕交易监管等。这对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为达到经营目标,制定一系列政策、制度、措施、程序、方法,并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形成完整的内控体系很有必要,这包括了贯彻制度的程序、风险度量和控制的方法,以及对其有效性的持续评估。另外,行业自律监管也是监管机构直接管理的补充与延续。
国外监管制度对我国开展
股指期货的启发及借鉴主要有:⑴监管目标和宗旨相似。⑵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制度。⑶有明确的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具体表现在客户和经纪公司的资金要分离,从保护客户权利出发,应签订“风险说明书”和其他文件,做到对客户资质的严格审查,并保存客户交易记录,使得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据可查。适时制定保证金的收付机制,实行逐日盯市,使期货经纪公司风险监控系统呈现自动化和程序化特点。在交易所方面,应制定保证金制度、涨停板制度、大户持仓限额制度、每日结算制度等以防范交易风险,同时,通过交易量、空盘量和大户持仓量等数据指标对市场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并建立风险赔偿基金,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尤其是对开设套期保值账户会员的管理,抑制套期保值账户的投机操作。
中国股指期货业务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