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
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证监会日前草拟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并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列出了首席风险官不得有的七种行为:一是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二是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总监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三是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四时利用履行职责之便牟取私利;五是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六是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七是其他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管理规定》还要求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初15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报告期货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以及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首席风险官所作的尽职调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期货公司整改效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