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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期货交易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www.cnfol.com  2005年08月03日 11:00  期货日报  王冰清
  本报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期货网上交易纠纷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期货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情是这样的:2004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协商签订了客户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按照原告指令进行国内期货交易;原告委托被告进行期货交易时,指令下达和交易报告确认人为原告本人。此外协议还对保证金及强行平仓、指令和指令传达、成交回报及结算单据的确认、现货合约及实物交割等事项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交纳保证金开始期货交易。至2004年3月30日,交易结算单显示原告持仓为:10手CU0410多头仓单,开仓价为28,980元,权益为143,765.2元。2004年10月9日及10月11日,原告两次书面通知被告对其合约进行平仓,但被告却不执行原告的交易指令,并声称早已将原告的持仓强行平仓,原告已没有持仓。对此原告表示不能接受,并到上海期货交易所查询交易情况,得知被告在2004年3月30日至4月23日期间,在没有原告指令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告的账户上进行交易,并造成原告账户产生巨额损失。据此原告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24,265.2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以原告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原告未提异议的,所产生的民事行为结果应由原告承担;原告采用电子化期货交易应对其交易结果承担责任;原告极力回避和否认委托事实,目的在于推卸自己的过错。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最后自愿达成前文提到的协议。

  对此网上期货交易纠纷的调解,原告委托代理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贵永认为,网上期货交易绝不是简单的网上委托下单,它以互联网为载体,能够多通道地实现从客户开户到实际交易的整个交易过程。网上交易应该是“为投资者提供多种交易通道、多种投资工具并对投资者进行高度监控,通过降低价格、提高服务等措施,使得每个投资者能够低成本方便地进行投资”。对目前我国期货网上交易来说,存在有关政策、法规相对滞后,网络安全性无法完全保证,异地支付手段较少、费用较高,互联网的稳定性、速度及费用的地区差异较大以及网上交易服务内容匮乏等问题,加上部分期货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合同文本不完善等,市场中产生了不少网上期货交易纠纷。目前的纠纷以交易中的指令下达、账单确认、强行平仓,代客理财的风险控制、资金划转,期现合作的仓单质押等为主,同时也存在一些侵占客户保证金、违规交易、洗钱等犯罪行为。以上面提到的网上期货交易纠纷为例,其核心在于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巨额亏损应由谁来承担。虽然被告提供了被委托人证人出具的关于原告资金账号及自助委托交易密码情况的证明,但由于原被告间没有签署有关电子化交易的相关合同,亏损是由委托代理人的交易造成的而不是由约定的指令下达人造成的,所以最后双方当事人才自愿达成前文提到的协议。

  中辉期货上海管理总部负责人董长安认为,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期货交易的专项法律,更没有关于期货网上交易的法律,这已成为网上交易发展的瓶颈。有关司法解释虽对网上委托业务提出了基本的法律管理规范,但对期货公司与客户就网上交易要签订何种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如何签订《风险提示书》,期货公司应怎样向投资者解释相关风险,如何向客户提供书面对账单等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至于不少公司在客户开通网上交易后,与客户缺乏必要的联系沟通,缺乏进一步的服务,很容易产生纠纷。

  虽然目前国内多数期货经营机构都开展了网上委托业务,但总体上来说层次较低、规模较小、服务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技术、服务、风险控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问题。杨贵永告诉记者,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期货网上委托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在技术上要隔离;要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分析手段,确保客户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与准确;要有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法访问的功能和设施;必须对网上委托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敏感信息进行可靠的加密;有关数据传输、身份识别的关键技术产品要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安全性测评;必须为网上客户提供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等。这些网上交易必须具备的技术标准体系在国内还没有完全建立。

  随着网上期货交易的进一步普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网上交易必须具备的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深入研究和借鉴国外网上交易的管理办法,制定与网上交易政策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管,从技术上、制度上、法规上确保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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